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增强食品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转变企业监管模式,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食品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从事食品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的各类企业(含内资、外资、私营)、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经济组织。
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守法情况和信誉状况为基础,将食品企业认定为不同管理类别,并按管理类别对其实施不同管理的监管制度。
第二章 食品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
第三条 食品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
(一)市场准入指标
该指标所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名称;
2.投资人的身份;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章程或合伙协议;
5.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
6.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
7.前置审批文件;
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9.住所使用证明;
10.经营期限;
11.变更登记情况;
12.分支机构情况;
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14.年检申报材料;
15.法定备案情况;
16.法定公告情况。
(二)经营行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处罚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2.对外投资情况;
3.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4.公平交易情况;
5.广告行为;
6.商标使用情况;
7.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8.动产抵押情况;
9.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10.其他经营行为。
(三)市场退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核心在于退出市场是否依法进行清算。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破产宣告、解散或吊销事由;
2.清算人;
3.清算公告情况;
4.清理债权债务情况;
5.清算报告。
(四)参照指标
该指标是除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在制定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标准和实施企业分类时作为参考。
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资产状况;
2.银行信用等级、金融债务情况;
3.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情况;
4.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情况;
5.财产担保情况;
6.有关行政处罚情况;
7.司法判决、股权冻结情况;
8.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
第三章 食品企业信用等级分类标准
第四条 食品企业信用状况分为下列四种类别、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
1.守信企业,A级,用绿牌表示;
2.警示企业,B级,用蓝牌表示;
3.失信企业,C级,用黄牌表示;
4.严重失信企业,D级,用黑牌表示。
(一)守信企业(A级、绿牌)的认定标准:
1.具备法定条件;
2.投资人的出资已到位;
3.年检为A级(当年设立的企业不涉及);
4.资产状况良好;
5.一年内无违法记录(包括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无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无司法机关处理的违法记录,下同);
6.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
(二)警示企业(B级、蓝牌)的认定标准:
1.具备法定条件;
2.以非货币出资的注册资本在企业设立后的法定期限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以非货币出资在企业设立后法定期限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3.经营上出现较大亏损;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和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记录;
5.在有关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
6.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
(三)失信企业(C级、黄牌)的认定标准:
1.具备法定条件;
2.年检为B级或未年检、年检未通过;
3.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4.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
5.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或有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记录;
6.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
7.有严重骗贷行为记录。
(四)严重失信企业(D级、黑牌)的认定标准:
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 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第五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一)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
对A级企业要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以下待遇:
1.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随到随检;
2.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
3.在服务方面可以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4.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二)建立企业信用预警机制
对B级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
3.公开违法记录。
(三)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对C级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1.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3.年检时列为B级,并依法进行限制;
4.加强日常检查,不受一年一次检查规定的限制,随时检查;
5.公开违法记录。
(四)建立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对D级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延监管工作:
1.采取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2.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以此督促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行清算,否则对分支机构和相关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3.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可限制其对外投资;
4.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5.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
第五章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与披露
第六条 以经济户口为基础,在各分局、县局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结合业务工作全面记录所有企业的登记信息和各类监管信息,并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征集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 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
第八条 各归口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要求做好本部门的信息采集工作。
市局业务部门负责对本业务条线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指导帮助和督查落实。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必须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后产生的各类信息中采集生成,行政处罚类信息的采集必须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信息。
第十条 由市局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平台,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与联网应用。
第十一条 下列食品企业信用信息可以依法披露和接受查询:
(一)企业身份信息;
(二)企业良好信用记录;
(三)企业违法行为记录;
(四)注销、吊销企业名单;
(五)典型违法企业。
企业信用信息披露与查询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