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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级动物疫病防治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04-28】 【作者/来源 / 】

社会事业局、那洪街道办事处、动物卫生监督所: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级动物疫病防治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09428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级动物疫病防治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治员的作用,加强村级动物防治员队伍的管理,提高村级动物防治员的素质,规范村级动物防治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治员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村级动物防治员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那洪街道办事处水产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推广养殖新技术,宣传科学的防疫知识。

二、负责本行政村的动物防疫工作,做好本辖区的强制免疫工作,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率、免疫耳标佩带率、免疫持证率达到100%,春秋两季按规定对畜禽开展集中免疫,平时做好新进栏畜禽的“免疫日”工作,畜禽免疫后加挂畜禽标识,做好免疫档案登记管理工作,并报那洪街道办水产畜牧兽医站备案。

三、负责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不明原因畜禽死亡要按规定及时报告那洪街道办事处水产畜牧兽医站,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在发生动物疫情时应积极主动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对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四、负责本村的畜禽生产统计工作、疫情普查和报告工作,掌握辖区内畜禽存栏的动态,并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五、负责指导农户做好日常消毒工作。

六、村级动物防治员必须按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领取兽用生物制品。

七、完成经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那洪街道办事处水产畜牧兽医站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治员的解聘和违章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经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伤、残、病无法继续从事村级动物防治员工作的;

(三)不能胜任村级动物防治员工作的;

(四)调离、退休、退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除名,并按《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在动物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私自出售、转让或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动物防疫证明或畜禽标识的;

(三)出具或使用动物防疫伪证的;

(四)私自出售强制免疫用疫苗的;

(五)违章、违纪、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六)因对工作不负责任、瞒报、谎报、迟报疫情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节恶劣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

因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被除名的村级动物防治员,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再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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