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严格工程造价控制,在经济开发区原有各项建设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补充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工程招标的上限价由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公司编制,编制完成后将上限价下浮15%再向投标单位公布。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2家以上有资质的造价单位编制上限价(其中一家编制单位要保密),编制完成后选择最低的上限价并下浮15%后向投标单位公布。
二、2007年园区公司作为业主管理的工程,工程量增加签证指标要控制在工程中标价的10%以内,此项指标应逐年递减。
三、为强化对工程量设计变更签证的监督管理,成立工程量设计变更签证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审核小组成员由财政局、建设发展局和质监分站派出专人组成。当工程必须发生变更时,变更方案及相应的造价文件需提交审核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变更,并以审核小组的核查意见作为结算依据。
四、园区公司对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严格要求,避免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导致工程量变更。
工程设计完成后,园区公司可委托第二家设计单位或专家对设计进行优化,以节省投资。
五、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园区公司负责竣工结算资料的收集及报送,财政局负责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并按《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核。
对已完工未结算的项目,要求在本规定下达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所有结算,未完成结算的不再予以结算。
六、财政局和园区公司要严格控制工程款的支付,保证工程款不提前支付、不超额支付。
七、财政局在每年年终负责组织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财务收支和结算进行审计,提交审计报告和工程量增加签证控制指标考核报告给管委会。
八、建设发展局、质监分站和园区公司每年年终对超过控制指标的工程进行原因分析,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和实验等服务单位建立责任追究制,形成诚信记录,对逾期完工、出现质量问题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单位视不同情况给予停标或清除等处罚。
九、园区公司要加强已竣工工程的资料管理,派专人按城建档案的归档要求收集完整的工程资料,在通过质监分站备案后将档案及时移交开发区档案室,由档案室负责送南宁市城建档案馆。
在执行过程中,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和改进园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意见》、《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实施办法》等其它开发区内部制度与本补充规定相矛盾时,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