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111号)的精神,切实做好纳税信用等级工作,以有效提高纳税人的法律遵循度和税收征管水平,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275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256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8]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全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主 任:唐友发
副主任:杨小彪
成 员:由税源股、政策法规股、计划征收股、办公室等股室领导组成。
具体由税源股实施,其他部门根据需要积极协助。
二、适用对象
(一)本实施方案适用于2006年1月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查账征收、独立核算,并在2006、2007两个纳税年度(含)以上连续经营的企业纳税人。
(二)2006年1月1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参加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暂按B级管理。
(三)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评定其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的内容,总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适用于分支机构。
(四)纳税人不在注册经营地经营,无法联系,无法发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的企业暂不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五)非正常纳税户不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辖
(一)非共管户由地税局自行组织评定。
(二)国、地税局共管户原则上以国税、地税主管的增值税、营业税主次划分管辖主评,以交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由国税局管辖主评;以交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由地税局管辖主评。交纳税种主次无法确定的,以纳税人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划分,纳税人评定当期上一会计年度缴纳税款总额国税局部分占50%以上的,由国税局管辖主评,其他由地税局管辖主评。主管国税局负责发放、收回《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的,对应的主管地税局配合核实确认签字盖章;主管地税局负责发放、收回《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的,对应的国税局配合核实确认签字盖章。
四、纳税信用等级设定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评定标准和扣分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桂国税发〔2005〕275号)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工
(一)A级纳税信用等级,由我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后报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及办理相关手续。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由我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并报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二)对评分在95分以上,但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271号)规定,不能评为A级的,其纳税信用等级我局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对评分在95分以下(不含95分)的,其纳税信用等级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六、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标准扣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以日常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为基础,运用税收征管软件数据信息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被评定期(2006年、2007年)两年内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包括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处理情况等五项指标进行评分,并将考评扣分填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对扣分项目,时间、原因要附书面说明材料,加盖公章,稽查局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备复议。
七、工作具体步骤
(一)准备阶段
1.由税源股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时间待定)。
2.向市局征管科书面报告我局非共管企业开展评定的户数、评定人员和负责传送评定资料人员的名单(内容包括姓名、工作部门及联系电话)。(5月23日前完成)
3.计划征收服务股负责向市局领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及相关材料。(5月30日前完成)
(二)初评阶段
共管户:
1.主评人于6月27日前发放、收回主评共管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并完成主评共管户的评分工作。
2.办公室拟文于把填写了考评扣分的主评共管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一次性移送同级国家税务局核实确认签字盖章工作。(6月30日前完成)
3.办公室收到国税局主评共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后,送主评人,由其将本局考评扣分及考评意见填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并由办公室负责签字盖章送还原传出的国税局。(8月30日前完成)
4.办公室收到国税局返回经核实确认签字盖章、填写了考评扣分、考评意见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及相关材料后,交由主评人依据国税局、地税局的考评分数情况,计算实际得分填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并填写评定等级和评定意见。(9月30日前完成)
非共管户:
1.计划征收服务股综合业务岗负责领取、发放、收回、传递非共管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7月31日前完成)
2.税源股、政策法规股、计划征收服务股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收集扣分项目等相关材料,(税源股负责收集帐簿凭证管理情况,计划征收服务股负责收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政策法规股负责收集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情况)根据实际填写考评扣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经讨论决定评定等级和评定意见。(9月30日前完成)
(三)评定阶段
经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初评后,对符合A级标准的纳税人,由税源股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含基本情况表、自评表、评定表)及其他有关评定资料(含稽查结论,或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上报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局征管科)进行评定。(10月15日前完成)
(四)后续管理阶段(11月30日前完成)
办公室接到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反馈信息之日起3日内加盖评定机关公章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交送税源股,由税源股自接到之日起7日内向纳税人送达。
八、工作要求
(一)各股室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做好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了解有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
(二)税源股及时到市局FTP/2008年目录/下载目录/征管科/稽查案件查处情况文件夹下载我局所管户的稽查查处情况,用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九、责任追究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违反者交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损坏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誉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 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