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落实管委会“全员关心招商,全员参与招商”的方针,以激励机制促进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管委会各办、局、(分局)、直属单位、那洪镇党委、政府,派驻机构人员以及社会中介人所引进的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奖励。
二、引进项目的相关规定
1、引进项目的定义为:企业完成工商登记、税务关系(国税或地税)已进入开发区,并属开发区本级财政收入,注册地址在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其中:工业园购地项目的认定条件是《项目入区协议》生效。
2、实行引进项目登记制。项目登记管理工作由招商局负责,使用开发区网站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投资者姓名、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点等。引进项目的社会中介人,到招商局进行项目登记。
3、项目引进权属:项目引荐人或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做好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即指导投资者准备项目申报、企业登记等初步材料,交由投资服务中心具体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引进归属权归引荐人或引荐部门。
4、引进区域外的企业,在税务关系转入开发区后方可作为当年引进的项目计奖。
三、计奖有关规定
(一)购地项目
引进工业园的生产性购地项目和非生产性且不用挂牌购买土地的购地项目,先按2000元给予注册奖励 ,再按从交纳项目建设风险抵押金之日起两年内交纳的购地款予以奖励,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项目当年实交购地款×L
L取值:
1、 生产性购地项目按投资商来源确定奖励系数:
(1) 本市投资者的购地项目:2.0%;其中在开发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原有企业的购地项目:0.5%,最高奖励不超过一万元。
(2) 市外(境内)投资者的购地项目:2.5%;
(3) 境外投资者的购地项目:3.0%;
注: a. 本市指大南宁。含7县5城区。
b. 本市以外投资者来源要有相关证明。投资完全属于市外的企业要提供能够说明投资者出资情况的公司章程、法人投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投资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验资报告等。三资企业则要提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c. 如果购地项目中含有市内、市外、境外等多个投资者的,以章程和验资报告内投资者超过注册资本50%(不含50%)为准来界定投资商来源,若公司没有股东出资比例超过50%,按投资商来源由境外、市外、市内的顺序,以出资比例累加超过注册资本50%(不含50%)来界定。
d. 投资者为广西区直单位的法人实体,按市外投资商界定。
2、非生产性购地项目:1%
3、购地项目奖励的提取:(1)完成项目引进兑现30%;(2)项目业主领到开工许可证时兑现40%;(3)项目竣工兑现30%。
注:(1)中的30%是以实交购地款为基数核算,计算公式:
项目实交购地款×L×30%
(2)中的40%是以开工为准(由建设局核定),不超过承诺期一年的开工项目方可计奖,计奖公式:
项目实交购地款×L×40%
(3)中的30%是以竣工为准,(按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图全部建成后,同时不超过承诺期一年,并经建设局验收合格后方可计奖),计奖公式:
项目实交购地款×L×30%
(二)内资非购地项目
奖金分两部分
1、项目引进当年先按项目注册资金(M)大小进行奖励。其中:M <50万元的项目不计奖;50≤M﹤100万元的项目奖励500元;100≤M﹤300万元的项目奖励1000元;300万元≤M的项目奖励1500元;生产性项目不论注册资本大小均奖励2000元,并可选择当年或次年计奖。
2、其次再按项目在两年内企业所交纳的进入本级财政的税额(扣减本级财政对该项目的扶持金额)为计奖基数:
a.生产性项目:生产场地在开发区区域内的按9%计奖;生产场地不在开发区区域内的按5%计奖。
b.非生产性项目:注册地点与经营地址均在开发区区域内的,按6%计奖;其他按3.5%计奖。
3、第四季度引进项目可选择当年计奖,也可选择次年计奖,计奖年限同样为两个财政年度。
(三)引进外资的奖励
1、引进外资即实际利用外资以市外经局或其他有审核权的单位认可为经开区管委会所完成的年度任务的外资额为计奖基准。
2、当年引进的外资项目注册奖励无论注册资金大小均按每个2500元计奖。
3、实际到位资金奖励办法:自项目注册五年内,按每到位100万美元奖励4000元人民币计奖。
4、外资购地项目可选择按实际到位资金奖励办法或按购地项目奖励办法计奖。
(四)其他规定
1、生产性项目的认定原则上以工商注册为准,如须实地核定的由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确定。
2、引进已入区企业再注册兴办的公司
a 独自出资的,不再奖励。
b. 与其他股东合资注册的新公司,按新股东出资额计奖。
3、当年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在按本办法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000元的奖励。当年新引进的中国500强企业,在按本办法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00元的奖励。
4、当年引进的项目,最迟应在次年元月10日前提供所有证明材料,否则当年不予考核计奖
5、实行一站式办证,把对外招商职能和后续办证服务分开,建立起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的项目服务管理体系:项目引进人原则上只负责招商和协助企业落实注册场地,不负责具体办证工作,投资服务中心办证人员为所有引进项目办证,对非购地项目,投资服务中心按“注册资金奖”25%提取“协助招商奖金”(10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项目按每个200元提取。)
6、对有社会中介人的项目在提取办公经费后,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社会中介人获得奖金额的40%,开发区项目跟踪人获得奖金额的30%(以上均含税),“项目奖励及协调基金”获得奖金额的30%(该基金设在招商局)。
四、考核
考核委员会由管委会领导、党工委委员组成,管委会主任任考核委员会主任。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劳动人事局、财政局作为工作小组的正副组长单位,管委会各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引进项目进行核实,并向考核委员会提交核实报告。招商中心按注册资金计奖每季度核算一次,按税计奖每半年一次。其他部门每年考核计奖一次。
五、本办法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