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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地价优惠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开发区发展,根据国家“三为主,一致力”的办区方针,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对入区工业项目,实行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

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在土地成本价21.24万元/亩的基础上优惠至基准价11.8万元/亩~14.8万元/亩(此为实际用地价格,不含公益用地),基准地价根据地块所在位置、地质状况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同时,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年销售收入、年纳税额、产品科技含量、年出口额、付款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在实际用地基准价的基础上进一步优惠,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用地出让价=基准地价×[1-(A+B+C+D+E+F)]

1.     A:按固定资产投资额(除土地价款以外)给予的优惠率

(1)       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优惠2%;

(2)       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优惠4%;

(3)       3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优惠6%;

(4)       4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优惠8%;

(5)       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优惠10%。

    2.B:按每亩销售收入(年销售额收入/实际用地亩数)给予的优惠率

(1)       100万元至200万元/亩(含100万元/亩)的优惠1%;

(2)       200万元至300万元/亩(含200万元/亩)的优惠2%;

(3)       300万元至400万元/亩(含300万元/亩)的优惠3%;

(4)       400万元至500万元/亩(含400万元/亩)的优惠4%;

(5)       大于500万元/亩(含500万元/亩)的优惠5%。

3.C:按每亩纳税额(年纳税额/实际用地亩数)给予的优惠率

(1)       5万元至10万元/亩(含5万元/亩)的优惠2%;

(2)       10万元至15万元/亩(含10万元/亩)的优惠4%;

(3)       15万元至20万元/亩(含15万元/亩)的优惠6%;

(4)       20万元至25万元/亩(含20万元/亩)的优惠8%;

(5)       25万元至30万元/亩(含25万元/亩)的优惠10%;

(6)       大于30万元/亩的优惠12%。

4.D:按科技含量产品产值所占企业总产值比重给予的优惠率属于国家科委公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项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地价最多可优惠至10%。

(1)       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专利产品、省级以上的新产品的项目D=(高新技术产品、专利产品及新产品产值所占企业总产值比重)×10%

    5.E:按年出口额给予的优惠率年出口额达到该企业年销售额的70%以上的企业,地价可优惠10%。

    6.F:付款期限可采用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等多种形式,一次付清地价款的,地价优惠5%。

二、特殊项目的用地出让价

对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品牌或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好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条款外,经管委会研究可再优惠5%~15%;特别好的项目,经特殊审批后,可享受零地价。

三、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由企业和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加以解决。

四、按本办法以优惠出让价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发生转让时,须经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且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供应中心具有优先购买权。

五、本暂行办法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两年。原2002年3月10日颁布的《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作废。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二○○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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